孙某VS邱某民间借贷纠纷
基本案情:邱某因做生意自2011年起至2012年期间多次向孙某借款,邱从未还款。2013年3月19日,邱某、孙某就之前的借款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,确认借款金额24万元整,自2012年7月1日计息,月利息计2%。但邱仍未按时还款。判决结果:判决邱某向孙某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。相关法条:《民法通则》第90条、《合同法》第205条、206条、207条。胜诉原因:本案虽法律关系简单,但由于存在多笔借款,且时间跨度比较大,因此在证据的收集方面下了很大功夫,对证据的审查也是仔细谨慎,对每一笔款项都要由相应证据来印证。结果胜诉也表明本案的证据准备比较充分的,有当时的借条、银行对账单、借款合同。且证据互相印证,确认了借款事实、借款金额及利息计算方法,这对本案的胜诉起到关键作用。
2016-06-12
成功代理超过诉讼时效的民间借贷案件
案情简介:2011年8月10日,被告向委托人公司借款35万元,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及房地产抵押合同,并出具了借条,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60天,借款到期后,被告一直未偿还借款,后因委托人公司内部管理疏漏,对此笔债务一直为安排相关正规的追款手续,故直至2015年向法院提起诉讼时,借款时间已经过去了4年,超出了法定的诉讼时效。判决结果:经过多次庭审,我所代理律师费经周折向公司查询相关证据材料,发现了2015年初被告出具的一份证据效力有瑕疵的承诺书,经过庭审及庭下和法官的沟通交流,此案经过一审和二审,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,诉讼时效自承诺之日起重新计算,判决完全支持我方诉讼请求,判决被告还款并支付利息,成功维护了委托公司的利益。
2016-06-12
评析番禺19岁少年性侵案
案件链接:经警方核查,嫌疑人韦某曾于2010年在其家乡掐死一名男孩,因作案时年龄未满14周岁依法不负刑事责任;2011年,其在家乡又因持刀伤害小女孩被判刑6年。2015年11月,韦某减刑释放后来到广州市番禺区,至案发前无业。目前,嫌疑人韦某已被番禺警方依法刑事拘留,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。法律分析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关于刑事责任年龄规定为:第十七条【刑事责任年龄】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,应当负刑事责任。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,犯故意杀人、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、强奸、抢劫、贩卖毒品、放火、爆炸、投毒罪的,应当负刑事责任。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,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,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;在必要的时候,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。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,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;过失犯罪的,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律师说法根据我国《刑法》规定,未满14周岁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,即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了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,不管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,情节恶劣程度,都不认为是犯罪,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。这种规定并非我国独有,很多国家的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都会有所保护,只是规定的具体年龄有所区别,因此对于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,从我国现阶段的法律层面而言仍无有效制约,如果市民在生活中发现有类似韦某这种极端特例,建议向警方或相关的社会组织求助。如果韦某此前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或有立功,经过法院审核后确实能够获得减刑,这也是比较常见的情况。不过,本次韦某在释放后再次涉案,一旦极有可能会面临从重处罚,而且存在被判死刑的可能。而即便韦某在年幼时因高烧影响了智力,但只要不是精神病人,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,就不会因此而再次逃过法律的制裁。吴波律师认为:我国首部刑法颁布至今已近30年,随着社会进步、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,未成年人的身体发育更为迅速,呈现出明显的“早熟”趋势。加之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率急剧上升,犯罪初始年龄也越来越低且暴力倾向越来越严重。未满14周岁少年犯下杀人等恶性案件的个案不断增多,继续以14周岁作为最低刑事责任年龄,显然已不合适。
2016-01-25